编者按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党员干部离职后违规在企业任职取酬行为性质复杂,其中既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也有挂名领薪型受贿犯罪,需穿透行为表象,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定性。本期案例中,王某在离职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用担任顾问并领取薪酬,应如何定性?王某未实际工作,在A公司担任“顾问”并领取“顾问费”共计1507万余元,为何认定构成受贿罪?王某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请托人购买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后获得巨额收益,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宝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四室二级调研员
郁登前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第六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