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牌规则指引
简 要 提 示
1.本交易所是提供企业产权股权和资产交易的场所,受让人通过交易公告确定收购意向,办理摘牌登记。
2.交易操作,按交易所的交易安排进行。
3.摘牌采用网上申报,申请登记递交成功后等待受理通知。
4.全国业务中心服务电话:010-51666108
华尔产权交易所受让人摘牌规则指引(简本) -下载
一、意向受让人基本资格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符合转让方提出受让条件要求的境内外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挂牌规定时间内向华尔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受让意向登记申请书等完整要件,经 交易所对意向受让资格审核后,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摘牌保证金汇入指定的账户,即取得意向受让人资格。 (二)取得的意向受让人资格不得向他方转让。 (三)意向受让人需提供的要件 1、意向受让人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的,需提供下列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意向受让的决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同意意向受让的决议); (4)《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书》一份; (5)其他要件。 2、意向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下列要件: (1)《意向受让登记申请书》一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其他要件。 3、允许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或自然人合伙摘牌的需在提供上述相应要件基础上,提供《合伙摘牌协议书》。 4、意向受让人如委托代理人代为摘牌,摘牌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摘牌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摘牌程序 1、在挂牌有效期内,意向受让人向交易所提交完整意向受让要件,经交易所初审合格后,对意向受让人进行登记; 2、意向受让人登记后,由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对登记的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出具《产权受让意向受理通知书》; 3、意向受让人按《产权受让意向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交纳摘牌保证金后,交易所出具《产权受让摘牌登记申请表》(回执)。 三、摘牌保证金 1、摘牌保证金不得低于挂牌标的价格的10%,挂牌价格为一元的,按其标的资产总额计算。 2、挂牌期满后,如摘牌人无故放弃意向购买权力,不参加交易,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3、摘牌人参加竞价未取得最终购买权,全额无息退还摘牌保证金。 4、遇有现行政策重大调整的,转让方撤回挂牌标的,应全额无息退还摘牌保证金。 四、对意向受让人要求 1、意向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抵御风险能力及资金实力。 2、意向受让人有义务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意向受让人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受让人资格。 3、合伙摘牌的意向受让人除需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在受让条件中应对意向受让人资质、资信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无特殊要求的,合伙摘牌人中有一方符合条件,可视为合伙摘牌人具有意向受让人资格。 4、意向受让人一经摘牌,即表示已完全接受产权转让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产权转让标的的瑕疵和风险,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5、意向受让人或为其服务的机构必须保证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违反相关规则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 五、摘牌人应履行的义务 1、竞价转让中应履行的义务 ⑴在挂牌期间如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人参与同一标的摘牌的,则采取竞投、拍卖、招投标方式转让。 ⑵摘牌人被认定为有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人后,要按交易所的竞价规则参与竞价活动,无故退出竞价的意向受让人,已缴纳的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⑶意向受让人不得与其他摘牌人串通,一经发现将解除双方意向受让的竞买资格,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2、办理受让人手续中应履行的义务 ⑴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应遵守约定按期办理企业产(股)权交易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自动放弃购买权力处理,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 ⑵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等在办理交割手续前由受让人按事先约定向交易所交纳。 六、附则
本规则由交易所拥有最终解释权。